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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出口指南

  我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对宠物饲料的生产、卫生要求做了规定。其中卫生指标限量要求如下:

  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对出口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美国涉及宠物食品的法规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等,并建立了动物饲料安全体系(AFSS)。美国FDA负责动物饲料的监管,在AFSS的框架下履行职责,具体由FDA下属的美国兽药中心(CVM)负责。

  出口至美国的宠物食品应遵守FDA的法律法规要求,须安全卫生,不得含有毒有害或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并应如实的标识。

  美国宠物食品的标识要求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及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成分列表四个部分。另外也对特定动物食品的标签要求、豁免标签做了具体的规定,详见美国联邦法规第21篇(21 CFR)第501部分。在ecfr.federalregister.gov上查询。

  美国对宠物食品上市前没有必须经过批准的要求,但其使用的添加剂应经过FDA认可,美国联邦法规第21篇(21 CFR),第573部分、579、 582和584部分列明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日本是目前全世界唯一针对宠物食品立专法的国家,于2009年6月1日施行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日本农林水产省和日本环境省根据日本农业生产委员会和中央环境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宠物食品的标准、标签、限量等要求。同时授予了日本食品及农产品检验中心(FAMIC)对所有宠物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可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负责欧盟动物饲料安全的监管。欧盟涉及宠物食品的法规主要如下:

  输欧盟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经海关审核合格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向欧盟官方推荐。欧盟将对推荐的生产企业采取现场抽查的措施,抽查合格后,将会在欧盟网站TRACES系统中公布,公布名单中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向欧盟出口。

  C.标识负责人和经营者的批准编号(如果生产商不是标识负责人,还应提供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或批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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